發布時間:2023-05-16
新聞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生產經營技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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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三個真實案例帶您感受身邊的法律保護
案例一 開發商泄露購房人個人信息,僅僅賠償就行了嗎?
案件詳情
2018年8月20日原告陳某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網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提供了自己的電話等信息。
2020年12月31日交房后,陳某陸續接到各種裝飾、裝修商家的推銷電話,上述裝飾、裝修商家對陳某的個人信息非常清楚。
陳某不堪電話騷擾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2000元,并在媒體上刊登公告向陳某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法院向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送達了司法建議函,建議其結合日常服務管理職能,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切實保護客戶的個人信息安全,杜絕購房人個人信息被過度采集、無序濫用等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案例二 兒童游樂場內摔傷,監護人、營業方責任如何劃分?
案件詳情
張某隨母親袁某到被告經營的兒童游樂場玩耍玩耍蹦床過程中張某在蹦起落下時腳未能站穩摔倒后致右胳膊受傷隨后,張某到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張某的傷情為骨折(右)。為此,張某住院9天并進行手術治療,后經司法醫學鑒定所鑒定傷情為十級傷殘,張某監護人袁某將游樂場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被告營業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袁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案例三 網店銷售翻新擴容手機,是按原價賠償消費者嗎?
案件詳情
2021年7月17日原告張某在網絡平臺購買兩部某品牌手機后發現其均為翻新擴容手機將網店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被告網店的銷售行為存在虛假宣傳,已構成欺詐。依照相關法律,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全部貨款,并支付原告三倍于原價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論是尚在母親肚子里的胎兒時期,還是在人生的最后一刻,包羅社會萬象的民法典將一直對你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人格尊嚴等各個方面給予法律保護。